時間: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務 瀏覽:
2019年1月1日,BVI通過《2018年經濟本質(公司及有限合伙)法》(「法案」)。法案規(guī)定在BVI從事一項或多項“相干運動”的法人實體,必需在BVI有充足的經濟本質。
隨后,BVI國際稅務局(「ITA」)于2020年2月10日公布了最新版本的《經濟本質守則》(“經修訂守則”)。經修訂守則為法案提供了更詳細的解釋和論述。于2019年《實益受益關係安全搜索體系(修改案)(第3號)法》生效時,經修訂守則亦正式生效。經修訂守則與前版本沒有太大區(qū)別,但仍有必要了解載列于本文附錄中的重要修正。
法案指出,在“財務期間”從事任何“相干運動”的“相干實體”是屬于經濟本質制度的“規(guī)模內”。因此,相干實體需在該財務期間停止后六個月內,透過其BVI注冊代理在數據庫內輸入“指定信息”,即包含相干營業(yè)額,支出及營運資料等。
據我們了解,更多有關經濟本質申報要求和提交期限的詳細信息將于短期內宣布。
鑒于ITA期望BVI法人實體能為分類提供一些“具體”證據及保存所有相干的詳細信息和文件以進行申報及符合有關申報要求,BVI法人實體應立即透過進行“屬規(guī)模內或屬規(guī)模外的分類”并收集有關信息和證據,以便評估法人實體的申報責任。
我們在此提示各董事們應對他們的BVI法人實體進行分類,并了解法案所規(guī)定的相干任務。
有可能屬規(guī)管規(guī)模內的法人實體應立即評估其是否參與相干運動,并採取辦法確保已
•肯定實體因從事相干運動而對應須滿足的經濟本質要求;
•肯定和收集信息及證據,以滿足申報要求。
無意符合本質要求的法人實體可以:
•結束或更改其業(yè)務運動,使其不再落入受規(guī)管規(guī)模;
•證明其為BVI以外其他司法管轄地域的稅務居民;
•斟酌轉變業(yè)務構造;
•或將實體清盤。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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